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

Author: 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 2016-02-07 03:26:08 Views: 873

 

 

日政府於明治三十四年(西元1901年)設臺灣總督府專賣局,專賣局下再設支局,日治時期臺南支局機構有二,一是日明治三十四年至日大正十一年(西元1901年至西元1922年)之間,位於鹽埕的臺南支局(今市定古蹟「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支局」)。

 

 

 

一為日大正十三年(西元1924年)以後之臺南支局,即今「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」。

 

日明治三十二年(西元1899年)3月實施鹽專賣,臺灣鹽務局官制發佈,全臺設20個「鹽務局」負責食鹽事業管控,同年4月26日設立臺灣鹽務局臺南出張所,處理鹽之收購及販賣事宜;日明治三十四年(西元1901年)5月23日將鴉片、鹽、樟腦專賣統合設立專賣局,「臺南鹽務局」隸屬專賣局鹽務課並改稱「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支局」,此「臺南支局」位於臺南州臺南市鹽埕,負責處理鹽之專賣事務;今位於北門路的「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」係於日明治三十四年(西元1901年)12月24日,臺灣總督府以告示第143號設立,設立之初尚未擁有辦公廳舍,而是向臺南廳及臺南郵便局租用。

 

日明治三十八年(西元1905年)4月1日開始實施煙草專賣,「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」乃於臺南市北門町二丁目二番地興建辦公廳舍,即今台灣菸酒公司臺南營業處位址。

 

日明治三十九年(西元1906年)11月28日,專賣局臺南出張所新建廳舍啟用,並增加煙草製造、保管、販賣等事務以及負責監督臺南之煙草承包商,並掌理南部一帶之配給、販賣事務。

 

日明治四十年(西元1907年)3月,鐵道部正式將原屬鐵道部停車場用地的「臺南市甲七?二番」共七分二厘八毫的鐵道用地轉給臺南出張所做建物用地永久使用。

 

專賣局臺南出張所擔任製造煙草之年代並不長,可概分為兩階段。

 

第一階段為日明治三十八年至日明治四十四年(西元1905年至西元1911年)之間,此時因煙草專賣乃倉促實施來不及準備,供臺灣人吸用的「臺灣刻」之製造事務委由外包,分為臺北、臺南兩處。

 

專賣局於日明治四十二年(西元1909年)3月廢止保管阿片煙以及藥品試驗事務,臺南出張所乃成為單純處理煙草事務之官署。

 

第二階段則是於日大正十年至日大正十二年(西元1921至西元1922年)之間;此階段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經濟界呈現一片繁榮景象,乃設置「專賣局臺南分工場」從事煙草製造。

 

但推出後並未受到消費大眾青睞,乃於日大正十一年(西元1922年)11月廢止。

 

日大正十一年(西元1922年)7月1日實施酒類專賣,同年10月裁撤「臺南出張所」改設「臺南支局」,管轄區域有臺南市、新豐郡、曾文郡、新化郡、北門郡;由單純負責煙草專賣業務之機構,轉變為負責煙草、酒、鹽等專賣業務之機構,當時支局內之從業人員主要有副參事1人、書記8人、技手2人、雇員29人,共計40人,職工48人。

 

所掌理的事務與酒類專賣有關者可分為「酒類及酒精的製造、買賣、保管、引渡、檢查、取締其他酒類及酒精專賣相關事項」及「白麴、紅麴、酒母及未過濾酒之取締相關事項」二類。

 

日大正十三年(西元1924年)12月專賣局制度改正,其下各出張所乃獨立皆由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監督,「臺南支局」之行政管轄範圍乃趨單純。

 

民國三十四年(西元1945年)11月「臺灣省專賣局」改組成立後,「專賣局臺南支局」隨之改為「臺灣省專賣局臺南支局」,掌管菸草、酒等的產製、購運、銷售等業務。

 

民國三十六年5月「臺灣省專賣局」改為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」後,更名為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南分局」,辦理臺南縣市之菸酒配銷業務。

 

民國九十一年7月1日,「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南分局」改組為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處」,掌管購運、銷售菸酒業務。

 

原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南出張所
地址:臺南市 北區北門路2段10號